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13号
原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郑市东升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珍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东升炭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7元,减半收取3329元,由原告郑州恒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