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704民初4165号 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高新项目工业一街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碧桃路20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71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2.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8日,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铝制品加工乳化液废水深度处理系统设备采购商务合同》一份,约定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订购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铝制品加工乳化液废水深度处理系统主体设备及技术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85000元,质保期限为合同标的物全部到达之日起一年,争议解决方式为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其他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设备并提供了技术服务,但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预付款后,剩余货款均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500元及诉讼费损失1639元,共计144139元,定于2023年1月15日前付清。付至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账户,账号:9370010101********。 二、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若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在3日内申请解除对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四、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向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五、原、被告无其它争议。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 案件受理费3777元,减半收取1889元,财产保全费1389元,共计3278元,由原告山东龙安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