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03民初301号 原告: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计148元,由山东九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