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154号
原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书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林,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留洋,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彦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环境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恒博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宁晓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