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205执异109号 案外人(异议人):***,男,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费事家苑7幢203室,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8********。 申请执行人: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409374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61幢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TWY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东公司)与宁波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判主文前简称祥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即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云栖兰汀苑2幢5号104的不动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25年5月20日,贵院在协助执行江北区人民法院(2025)浙0205执971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查封了案涉不动产。该不动产属于其自行购买产权,购房款已全款付清,应属于其自身所有。其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停止案涉不动产的执行行为。 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付款凭证及购房发票、照片、查封回执各一份。 申请执行人地东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提出书面意见。 被执行人祥生公司经本院通知未提出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2025年1月14日,本院作出(2024)浙0205民初554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祥生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前向地东公司支付设计费380950.11元及保全申请费2449元。但祥生公司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地东公司因此向本院申请执行。2025年4月14日,本院执行立案,案号为(2025)浙0205执971号。2025年5月20日,本院查封了登记在祥生公司的案涉不动产。 另查明2020年12月29日,***与祥生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向祥生公司购买案涉不动产。2021年7月5日,***付清购房款。2023年4月7日,祥生公司向***开具购房款发票,并交付案涉不动产。2024年2月,***入住案涉不动产 本院认为,案涉不动产虽然登记在开发企业即祥生公司名下,但该不动产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经由祥生公司出售给***,并签订合同付清房款,***在查封前业已入住,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故***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登记在宁波祥生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云栖兰汀苑2幢5号104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