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5887号
原告:X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海那总部5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1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1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