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东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XX公司与济南XX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75887号 原告:XXX,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沧州路138号4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海那总部58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1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XXX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21,13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