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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7民初296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汉滨区。
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B2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被告: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地址: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12月22日以本案需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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