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12号
原告:喻传学,男,汉族,陕西镇坪县,住镇坪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男,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男,该设计院院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男,该院EPC事业部经理。
被告: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喻传学与***、***、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喻传学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传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00元,减半收取619.00元,由原告喻传学负担。
审判员*旭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