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7民初113号
原告:*大新,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自由职业者。住安康市。
被告:***,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自由职业者。住安康市。
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EPC事业部经理。
被告: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一,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大新与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新于2018年6月27日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00元,减半收取1045.00元,由原告*大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