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执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十天高速安康东收费站院内。法定代表人:任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与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4982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洪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