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

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与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冻结存款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9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95104W。
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十天高速安康东收费站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5694334XQ。
法定代表人:任小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仲裁字(2016)第760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4982的存款15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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