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7民初296号
原告:*大新,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安康博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汉滨区。
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B2区。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地址:镇坪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大新与被告***、陕西高科建筑设计院、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镇坪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新于12月22日以本案需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1元,减半收取1445.50元,由原告*大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