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民初3032号
原告: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东大道与东卓路交叉口西南角新东公司4号厂房三层南区9排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493726836。
法定代表人: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8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2850552XG。
法定代表人:陈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钢集团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太行机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雪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