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02民初5411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时惠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梅雄,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1月12日,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嘉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己减半),由苏州工业园区未来规划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雪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凤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