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保31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郑州市黄河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诉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赔偿金66330.78元。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340.78元予以冻结、扣划、提取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