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刘景丽,主任。
委托代理人夏之磊,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高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芳芳,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
**因诉河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审第三人河南省冶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规划设计院)行政争议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豫71行终2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公积金个人缴存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有资格提起本案诉讼。二、本案2018年9月立案,并于2018年11月8日开庭审理,早就起诉条件进行过审查,即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但在开庭9个月之后,却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诉讼程序。三、一、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关键事实认定不清,对案涉《证明》内容是否真实,签名是否伪造,**属于辞职还是被辞退等均没有认定。四、本案的二审笔录等证据都是新证据,可推翻一、二审裁定。五、**在一审中提起了3项诉讼请求,而一审裁定书只有2项;**在一审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过质证,但在一审案卷中,却没有该证据,此外,**提交的《意见书》也不在案卷中。一审中的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一、二审裁定错误。综上,一、二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封存应以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为前提。郑州市两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确认**与规划设计院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解除,**虽对生效的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生效的再审判决并未改变**与规划设计院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5月解除的事实。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划设计院提出的封存**公积金账户申请,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并无不妥。**在与规划设计院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关于一审裁定是否遗漏诉讼请求问题,二审裁定已作出明确评述,本院予以认可,且在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也无需对**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综上,**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蒋跃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立威
书记员杨析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