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民终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峰路与学府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346452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会泽矿业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副部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工人,住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给予60日调解期限,本案审理期限予以扣除。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事实不清。并且,一审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本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9月30日向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宣判并送达判决书,审理期限严重超过了审限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会泽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