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天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义马天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义马天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义马市银杏国际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 法定代表人:***。 义马天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天宇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0040.21元、案件受理费1710元及申请执行费260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巩义铁生沟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4351.2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