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民终109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宇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华宇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1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华宇泰公司对一审关于护理费的处理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双方对***日工资为200元没有异议,但对月工资各持己见。双方确认***于2015年10月9日入职,该月出勤20天,领取工资4000元,2015年11月出勤28天,并在11月28日受伤,领取11月份工资5600元。原审综合考量确认***受伤前月平均出勤天数为28天,即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华宇泰公司确认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8月30日属***医疗期,且该期间内***的工资未予发放。故华宇泰公司应支付***2015年11月29日至2016年8月30日工伤医疗期期间的工资差额为45587元(已扣除借款5000元)。
根据查明事实,华宇泰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医疗期工资的情形。***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华宇泰公司邮寄送达了通知书,本院予以支持,华宇泰公司依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1200元(5600元×2)。
经鉴定,***工伤为八级伤残,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华宇泰公司依法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000元(5600元×15)。
依据劳动者的胜诉比例,原审酌定华宇泰公司应承担律师费5000元。原审对此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华宇泰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华宇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