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2358号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路1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PMQDC7B。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6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8806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河路68号院6号楼302号。身份证号码:3707811981********。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诉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