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3102号之一 申请人:桓台县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马桥镇大成路13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21MA3PMQDC7B。 经营者:***,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46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0588069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诉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310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双方达成调解,申请人马桥镇发源综合服务部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北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