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04民初15884号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已经领取的安全员证书注册补助费每月1000元合计9000元退还给原告;2.被告将已经领取的每月由原告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800元合计7200元退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1年8月到原告处工作,应聘岗位为安全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被告将安全员证书注册至公司后每月补助1000元,另被告要求将原告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发给其本人,由其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其后原告足额给被告发放了工资和各项费用,但被告一直没有将安全员证书注册到公司名下,也未提交大专毕业证和安全员证书原件,故原告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求原告补缴社会保险,被告违反约定没有自行缴纳社保,应当退还原告发放的社会保险费。 被告***辩称,一、自己有安全员证书才应聘原告安全员一职,没有补助1000元一说;二、自己的工资条中没有社会保险费用这一项;三、原告所持劳动合同不真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8月***入职***公司担任安全员,月工资4000元。关于工资组成,***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其中第十三条记载:基本工资2200元/月,安全员证书注册补助1000元/月,社会保险费800元/月,合计每月4000元,并约定乙方(***)将安全员证书注册至公司,如未注册则应将安全员证书补助退还,乙方要求将社会保险费发放至个人,若未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则与公司无关。经质证***认为该合同条款不真实,并提交工资条,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伙食补助。2022年4月8日***通过微信将安全员证书拍照后发给微信名“***主任***”。***于2022年4月30日离职。后***公司向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组成的内容与***举证的工资条项目不一致,作为用人单位***公司并未说明其中的差异原因,基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案采信***工资条的证明效力,认定其工资组成并不包括安全员证书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主张返还事实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将已经领取的安全员证书注册补助费每月1000元合计9000元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将已经领取的每月由原告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800元合计7200元退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