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03执保12号
申请人西安华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2020)陕05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要求对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36101520000004027账户存款141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2020)陕0503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制作(2020)陕0503执保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3月30日完成了对被申请人渭南高新区五湖工程有限公司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36101520000004027账户存款1410000元冻结一年(实际冻结122.65元)的事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03执保1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3月3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