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921号
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401弄14号4层40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3102538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10号12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TWCF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50874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087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美丽智谷二期奥园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以下简称《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美丽智谷二期奥园项目”(以下统称涉案项目)的建筑方案及建筑单专业扩初设计任务。双方另就设计范围和内容、设计费以及支付方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任务书开始着手准备设计工作,并于2020年8月向被告请款。被告违约迟延付款,且仅支付200000元。原告在向被告催要款项过程中,仍尽职完成了后续阶段的设计工作,但被告一直以经营危机、资金困难为由拖欠到期设计费。被告至今仍欠付设计费508747元,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据此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涉案项目的设计公司,负责项目的建筑方案设计及顾问工作。乙方按照合同条款、《任务书》开展工作,并对本项目其他设计方的合理要求进行配合。设计内容包括:总图规划(含地下室),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及构筑物平面、立面、剖面、重要的墙身大样方案设计(含地下室到地上部分)、建筑外立面及立面品质控制手册、分色图,本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报建要求的施工图深度图纸(深度以当地政府要求为准),用地红线内的建筑及构筑物外饰面材料样板提供,建筑节能设计,消防方案设计,变电所、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公变房、生活消防水池、发电机房等设备布置方案图,红线内道路,示范区营销中心、样板房。上述设计内容的设计范围均包括:概念设计、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深化建筑初步设计、施工图配合及施工配合(消防方案设计和变电所、高低压配电房、水泵房、公变房、生活消防水池、发电机房等设备布置方案图无需概念设计)。乙方各阶段工作成果包括:概念规划阶段需提交概念设计文本、模型、电子文件;设计规划阶段需提交设计规划图纸及汇报文本、模型;方案设计阶段需提交方案设计图纸及报批文本、模型(户型平面采用彩色);深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阶段需提交初步设计图纸(住宅类产品,含别墅类要求提供户型大样图)、总说明,初步设计概算,材料样板,报建图纸。设计成果交付甲方研发设计管理中心和甲方项目部。设计成果提交: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形式按合同约定所示。乙方应在正式出图时间前7天,以电子图形式提交甲方审查和与甲方进行充分沟通,甲方同意后才能正式出图提交。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所有图纸必须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的阶段性成果设计图纸均须乙方加盖公章签发。乙方须配合甲方要求进行图纸的出图、装订、加晒,并应按本合同要求进行整理分类及图纸发送、传递。设计成果的接收:在甲方没有发函另行改变的情况下,原则上乙方提交的所有设计成果由合同约定的甲方接收部门签收,签收方式:设计成果甲方接收人签署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一式两份,签收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若乙方采用电子方式提交设计成果的,甲方应以邮件方式确认《电子文档签收单》;没有签收《设计成果签收单》视为没有收到乙方的设计成果,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7日内应签署《设计成果签收单》或邮件确认《电子文档签收单》,甲方逾期不签署或不回复邮件,也不对乙方提供的设计成果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符合甲方提交要求和设计要求。甲方签署的《设计成果签收单》仅代表甲方收到乙方的设计成果,而不视为对乙方设计成果的认可。所有设计成果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经甲方签字《设计成果确认单》后视为甲方接收设计成果。电子文档设计成果的接收:乙方按时或提前提交的电子文档需由乙方项目负责人通过邮件方式发送给设计成果甲方接收人;设计成果甲方接受人同日回邮签收乙方提交的《电子文档签收单》,作为乙方已提交设计成果的依据,甲方5个工作日内不回复邮件签收乙方提交的《电子文档签收单》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乙方已经按照甲方和合同要求提交设计成果;因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邮件的情形除外。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请款资料及合法等额增值税发票后,有权获得相应阶段建筑工程设计及顾问服务费。总设计费合同暂定价及增值税合计为4724980元。实际总设计费以本项目报建政府批复工规证的总建筑面积为准进行计价面积核定,以建筑类型包干单价乘以计价面积进行结算。本项目工程的单位建筑面积设计费包干单价为地上部分(暂定122876平方米)每平方米35元,地下部分(暂定35360平方米)每平方米12元。结算方式:本合同建筑类型单价为固定价。结算时,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建筑类型单价以及最终实际的设计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设计变更费用来调整上述暂定设计费。合同生效后且甲方发出规划阶段设计任务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定金708747元。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请款资料及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2020年8月10日,原告制作《合同协议付款申请表》《合同协议支付记录明细清单》《合同条件支付清单》《形象进度及质量确认表》《委托付款函》《设计费请款函》等请款资料,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合同定金708747元。原告未提供向被告提交请款申请的证据。
原告另主张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告提交等额增值税发票,但原告仅提交其中8747元发票复印件,且签写《发票签收回执单》的人员身份不明。
2020年12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
因被告未支付剩余合同定金,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告寄送《催款函》。原告以时间久远为由,表示无法提供妥投证明。此外,原告在《催款函》中确认已开票金额为400000元,尚有308747元未开具发票。
本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对原告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原、被告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需在合同生效且发出规划阶段设计任务书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定金708747元。虽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反映被告发出设计任务书的情况,但从被告已支付其中200000元的举动来看,可以确定被告已发出设计任务书,合同定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剩余款项508747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节点,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于何时向被告提交请款资料,但鉴于被告已在2020年12月14日支付部分款项,原告要求被告自2021年12月3日开始计付利息,亦无不妥之处。因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请款资料及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开具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原告要求以全部剩余款项为基数计算利息,缺乏依据。现原告在《催款函》中自认仅开具400000元的发票,故本院支持计付利息的本金基数为2000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0874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支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72元,由原告孚提埃(上海)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188元,由被告广东奥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8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