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106执4974号
申请执行人:宝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宝都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鄂010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一、向申请执行人宝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336.26元;二、申请执行人宝都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16.81元(以3433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3月5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27日止为1784.53元,但不得超过1716.81元);三、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43元(以34336.2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期限自2024年3月23日至2024年8月27日);四、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55元、执行费420元,以上共计37771.0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电力环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7771.07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