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68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桥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F座718K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墅关安杨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禹琦,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桥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5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桥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桥虹(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 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丹丹
书 记 员  薛凌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