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第三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栾家疃居民委员会、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福执恢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栾家疃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市第三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福民一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清洋街道办事处栾家疃居民委员会、烟台市福山区供电公司、烟台市第三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