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道新华社区新华苑商业街127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0115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上诉人成都中南锦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