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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成都启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常,四川品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启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冀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佳,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
原告***与被告成都启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