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427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常,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备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赵毅,职务不详。
第三人:成都启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冀东,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启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登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星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