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恢12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4725412M。
法定代表人:赵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音乐广场芝龙商城四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0929662X6。
法定代表人:李浩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原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0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8,470.00元,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案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952.00元,其中支付本案执行费3,928.00元、支付(2020)川0180执86号案执行费4,024.00元。经查,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杜德明
审判员 王 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