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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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82执22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卡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杭州卡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民初3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卡洛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364250.19元,案件受理费33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有安徽省瓯海区×××的不动产和×××号、×××号车辆,并持有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股权,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及车辆,均非本院首封,暂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已是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暂不要求处置。
鉴于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15日,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同时对其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法定不准出入境通报备案的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采取了采取了公布债务人名录、在征信系统记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卡洛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3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货款364250.19元,案件受理费3382元。
综上,被执行人池州昌隆皮革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82执22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