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元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等与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津0319民初11161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经理。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方某,经理。 第三人:某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6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第三人某丙公司已达成和解,于2026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