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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6497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原告:***,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郴州市北湖区阳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广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856038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