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4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 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利民路南运河北岸1号楼1至3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争议纠纷一案,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2]第3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