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民初12710号
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庐山路东淮河路南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诚意公司)与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202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意诚意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意诚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三木公司立即向原告意诚意公司支付合同款163238.63元及利息(以拖欠款项163238.63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4月15日起计算至被告三木公司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截止至2022年4月14日为6121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三木公司负担。原告意诚意公司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如下:2021年1月2日,原告意诚意公司与被告三木公司签订《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承制合同》,约定原告意诚意公司负责被告三木公司的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硬件的设计、制作、集成、运输、安装、调试、后期维护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意诚意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三木公司提供了上述多媒体沙盘设备的服务,被告三木公司仅向原告意诚意公司支付了部分合同款项。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20日再次签订了《延期付款协议书》,约定被告三木公司将剩余的163238.63元合同款于2021年8月31日支付给原告意诚意公司。但,经过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三木公司均拒绝支付剩余合同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木公司辩称:1.原告意诚意公司诉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原告意诚意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被告三木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被告三木公司不予支付剩余部分货款系基于原告意诚意公司的违约行为。2.即使原告意诚意公司没有上述违约行为,原告意诚意公司所主张的数额与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不符,被告三木公司需要支付的款项也非原告意诚意公司主张的数额;原告意诚意公司诉请款项包含了质保金,该部分款项不满足支付条件,目前质保期未届满。根据合同有关付款和质保期的约定,第二笔款项(约合同总额的45%)146914.77元,付款时间为主要设备到场清点确认后,收到原告意诚意公司开出相当合同二笔款金额的发票后5日内;尾款(约合同总额的5%)16323.86元,付款时间分为,第一年质保期满支付原告意诚意公司2%,第二年质保期满支付原告意诚意公司2%,第三年质保期满支付原告意诚意公司1%。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日,被告三木公司(甲方)与原告意诚意公司(乙方)签订《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承制合同》(以下简称《承制合同》)一份。涉案《承制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的硬件设施的设计、制作、集成、运输、安装、调试、后期维护维修等服务。2.本合同不含税金额为287300元,增值税为39177.27元,价税合计326477.27元。3.付款方式及时间。首款(合同总额的约50%)163238.64元,付款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相当合同首款金额100%的正式发票后5日内;二笔款(合同金额的约45%)146914.77元,付款时间为主要设备到场(显示设备、设备箱体)清点确认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相当合同二笔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5日内;尾款(合同总额的5%)16323.86元,付款时间为项目验收以后,第一年质保期满支付乙方剩余尾款的2%,第二年质保期满支付乙方剩余尾款的2%,第三年质保期满支付乙方剩余尾款的1%,且应当为自甲方收到乙方开出的相当合同尾款(验收款)金额的100%的正式发票后5日内。4.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整个期限为自2021年1月2日至2021年2月5日,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乙方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和拖延合同项目的进度。5.本合同的质量保证期(保证期)为36个月,自涉案设备到场日开始计算;保证期满后,如甲方要求,乙方仍应以合理价格向甲方提供技术支持。6.乙方交付的项目制作成果,由乙方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书,甲方收到验收申请后5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合同硬件无故障试运行7天,并达到甲方的合同要求,验收工作完成,甲方出具验收合格证书。7.涉案《承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1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延迟付款协议书》一份。涉案《延迟付款协议书》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2日签订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多媒体沙盘设备,该批货物总计为326477.27元;目前已付163238.64元,剩余163238.63元。二、乙方于2021年3月15日多媒体沙盘设备全部到达现场(合同约定设备到场甲方应支付二笔款),于2021年3月23日交付于甲方。三、甲方由于客户侧人员变动、要求变动、交付变动以及乙方交付延期等原因,请求延迟支付上述所规定的二笔款,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接收甲方此要求。就此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1.乙方同意甲方延迟支付合同款项的请求;2.根据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意诚意公司向本院提交多媒体沙盘采购项目合同一份、延迟付款协议书一份、项目施工单一份、聊天记录一份,并就上述证据材料主张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款项有明确支付时间,原告意诚意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所有设备提供给被告三木公司,双方就此涉案款项已经进行了沟通,原告已经将剩余款项发票交付给被告。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意诚意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三木公司名下163238.6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12710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原告意诚意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准予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查封、冻结被告三木公司名下163238.6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意诚意公司与被告三木公司就涉案服务项目签订的《多媒体沙盘设备采购项目承制合同》《延迟付款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根据《延迟付款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承制合同》中二笔款的支付日期进行变更达成一致,但被告三木公司并未在约定延期付款日完成支付义务,故,原告意诚意公司要求被告三木公司支付二笔款的请求,依据充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且被告三木公司应就该笔款项的延迟支付事宜,向原告意诚意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但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延迟付款协议书》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涉案《承制合同》中有关合同尾款(质保金)支付及项目验收等约定也进行了变更。原告意诚意公司现依据涉案《延迟付款协议书》要求被告三木公司支付全部质保金,缺乏合同依据;根据涉案《承制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确定截止至目前,涉案《承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满一年,故被告三木公司应当将已过质保期对应的质保金支付给原告意诚意公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146914.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6529.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146914.77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之日同时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336元,由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80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垫付义务人即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686元,由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222元(已交纳),由被告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垫付义务人即原告北京意诚意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