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02执373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州街道庐山路东淮河路南基金大厦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75268613X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93号古楼街道办事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NUQLJ7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三木众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新启点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1502民初2261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鲁1502执37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