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02民初115号
原告:会宁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文星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213号交通综合楼大厦1201-121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宁县**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宁县**广告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兴陇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宁县**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贠旭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