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某某、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272号 原告***,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女,55岁。 被告***,男,29岁。 被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天山北路4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五家渠农六师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68.8元,合计1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