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43民初480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483元),由重庆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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