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热地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1646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