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4民初1646号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
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