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0民初10358号
原告:重庆某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8.94元,减半收取计2219.47元,由原告重庆某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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