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6232号
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岳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