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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00638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三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第**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