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602民初2885号
原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6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03732。
法定代表人高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普立,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业宏,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纳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洪湖经济开发区,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688823725K。
法定代表人陈金凤,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洪湖市洪湖经济开发区。
原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岭设计公司)与被告武汉百纳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岭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普立、童业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纳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岭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百纳瑞公司向原告退还货款157,480元,支付违约金157,48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28,229.9元;2、被告***对被告百纳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至11月,原告长岭设计公司与被告百纳瑞公司分别签订了换热器、塔内件、空冷器设备类购销合同,约定设备交付期分别为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交付地为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现场。期后,原告按约定支付预付款,但被告怠于履行合同,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上述设备。原告不得不解除合同,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百纳瑞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系被告百纳瑞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其认缴资金没有到位,其财产混同,故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百纳瑞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7年10月11日至12月2日,原告长岭设计公司与被告百纳瑞公司分别签订了换热器、塔内件、空冷器设备类购销三份合同,约定如下:1、由被告百纳瑞公司向原告长岭设计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30日、2018年1月20日、2017年12月25日交付相关设备,共计合同货款总价为1,574,800元。2、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一周内由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10%,被告在设备生产完毕后通知原告,原告在一周内支付30%,产品运抵施工现场,原告在产品现场确认完毕,并安装完成后一月内支付总价的25%,试车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总价的15%,原告完成交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总价的10%,预留总价10%作为质量保证金。3、交付地为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施工现场。4、由于被告百纳瑞公司原因不能按期交货,原告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被告百纳瑞公司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本合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在一个月内退回预付款,同时还应承担由此原告造成的其他损失。5、合同履行时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百纳瑞公司支付了货款总价的10%即157,480元。设备交付期届满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通知被告百纳瑞公司因未能按期交货,影响项目建设需承担全部责任。2018年1月29日,被告百纳瑞公司向原告提出延期交货。2018年2月12日,原告向被告百纳瑞公司直接送达了解除上述三份合同通知书。原告在解除合同后,因项目建设需要,分别与案外人签订了福建永荣科技有限公司年产60万吨己内酰胺项目一期工程换热器、塔内件、空冷器设备类购销三份合同,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为1,960,509.9元。
被告百纳瑞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持有被告百纳瑞公司股份比例为100%,认缴出资额为3,646万元,实际出资6万元。在受理本案后,本院向被告百纳瑞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百纳瑞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生产。
本院认为,原告长岭设计公司与被告百纳瑞公司签订的三份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长岭设计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预付货款157,480元的义务,但被告百纳瑞公司未按期交付货物,依据合同约定,故原告长岭设计公司有权解除上述合同,并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百纳瑞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合同解除后,被告百纳瑞公司应当返还原告长岭设计公司的货款157,480元。依据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百纳瑞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总价款为1,574,800元的合同后,重新签订三份合同总价款为1,960,509.9元的合同,造成了原告长岭设计公司的直接损失385,709.9元,故原告长岭设计公司主张被告百纳瑞公司支付违约金157,480元及赔偿损失228,229.9元共计385,709.9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百纳瑞公司财产独立于被告***的财产,故被告***应当对被告百纳瑞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百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岭炼化岳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7,480元,违约金157,480元及赔偿损失228,22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武汉百纳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9,231.9元,保全费3,236元,合计12,467.9元,由被告武汉百纳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米 辉
人民陪审员 张言辉
人民陪审员 胡 聪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