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824-1号
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1559353G,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叶翀岭,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91748Q,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5-2号南9号门。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3,755元,保全费2,590元,均由原告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