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824-2号
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551559353G,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叶翀岭,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万***(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83891748Q,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5-2号南9号门。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2022)辽0112民初1882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3,982.6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阳城建天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982.67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