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1财保51号
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125号11层1106室。
法定代表人:叶翀岭。
被申请人:山东大都***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州湾东路4455号1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田延军。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972.5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6683019181820230000006)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30972.5元。
案件申请费1175元,由申请人上海朗道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霆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