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财保500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0704233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688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9266540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齐石油化工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顺华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