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8306号
原告: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2号7007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9356863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22号5幢1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000572794600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色储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陆纵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没有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珊